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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浏览数:4792  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厅[2016]7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本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部任命的机关司局级、处级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部长助理监誓,由人事司负责人主持。

  四、宣誓仪式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人事司会同办公厅组织。

  五、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正前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监誓人、主持人站立于国旗或者国徽下,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六、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人事司指定。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后,由监誓人对宣誓人进行勉励谈话。

  七、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驻德使馆教育处

中国驻德国使馆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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