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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11-27  浏览数:4250  信息来源:教育部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信息索引:
360A02-03-2015-0079-1
生成日期:
2015-11-1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信息类别:
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
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5年11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
  一、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二、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二)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三)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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