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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教育改革与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06-26  浏览数:4448  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发[2014]7号

上海市教委,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教育厅: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教育合作,深化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长三角地区是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之一,也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教育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教育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近年来,长三角地区各省市不断创新区域教育合作机制,区域教育协作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国其他区域教育合作提供了经验和示范。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地区教育合作发展,对于发挥长三角地区的区位优势,推进长三角地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进一步增强区域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其他地区教育合作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着力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区域教育合作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在管理体制、办学体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及区域教育一体化建设等方面率先探索,提升区域教育的整体水平,努力构建具有区域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区域教育体系,努力赶超发达国家教育发展水平,打造亚太地区教育高地,为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区域,服务全局。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规划对长三角地区的定位,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全面提高长三角地区教育综合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全局,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的带动作用,积极将优质教育资源向泛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乃至中西部地区辐射,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转变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办学机构在协作发展的主动作用,政府依法管理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形成推进长三角地区教育合作的合力。

  ——坚持解放思想,制度创新。鼓励长三角地区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区域教育合作新模式,建立富有效率、更加开放、联动发展的合作体制机制,激发长三角地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活力,为全国其他区域教育合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加快教育合作重点领域改革步伐

  1.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教育部与三省一市有关教育改革试验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和推进区域合作发展的新机制。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师资与学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各类学校(机构)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同质同类高校学分互认、共建实验实训基地、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高校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破解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的共性问题,统筹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率先实现长三角地区教育现代化。

  2.推进区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长三角地区各省市深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充分利用长三角地区高等教育资源丰富、部属高校集中、地方高校较多、办学特色鲜明等优势,优化地方高校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丰富和发展部、省(市)“共建、共管”高校的新内涵,鼓励和支持“共建、共管”高校在本区域内探索合作办学。探索实施省级政府投入与绩效评估考核相结合的新机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相对成熟的情况下,率先探索部属高校的管理体制改革,在招生、专业设置等方面对部属高校实现省级政府统筹。

  3.推进区域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发挥长三角地区民间资本充裕、人民群众具有重视教育文化优良传统的优势,积极探索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新路径、新模式。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地区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快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创新公办学校办学体制,鼓励和支持区域内优质学校资源扶持相对薄弱学校,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探索“委托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模式,办好每一所学校。

  4.推进区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长三角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大力推进研究生和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的创新。建立健全区域性高校合作育人和合作办学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发展,在年度招生计划增量、生均经费拨款、重大建设项目等资源配置上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倾斜。

  5.推进区域性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在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框架下,充分运用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发展的成果优势,鼓励和支持探索区域性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创新学生综合评价机制,优化高校选拔学生机制,增强区域和学校考试招生的自主权,逐步建立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

  6.积极探索建立区域基础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按照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总要求,统筹协作、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推进城乡、区域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率先普及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教育,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7.共同构建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地区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率先探索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应用型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积极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探索区域性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的互通互认。根据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的需求,建立区域性校企双方人才资源优化机制,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业院校异地办学的模式,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8.加快推进区域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地区提升区域教育国际化的水平,总结和推广宁波诺丁汉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等中外合作办学的经验与做法,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鼓励长三角地区共同向海外推介优秀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大教师、学生的海外学习培训力度和联合、合作科研的力度,鼓励共同开发并共享海外培训基地。吸引更多的世界一流专家、学者和团队来长三角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

  三、创新区域教育合作体制机制

  1.加强区域高校校际合作。积极鼓励并推进多形式、多类别的校际合作,探索合作培养、交叉培养学生的路径和体制。鼓励和支持区域内相关高校间的学分互认、跨校选课,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高水平大学、应用技术型高校、师范院校的发展联盟。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依托学科、专业优势,跨省市与其他高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深度合作,形成协同创新的有效机制,推进若干高校尽快进入世界高水平大学行列。

  2.共建区域教育协作发展平台。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地区共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相对统一的学校、教师、学生评价标准及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支持建设长三角地区终身学习资源库,促进高等教育学习资源开放共享,探索建立学业资格认证框架,建立健全在线学习质量保障体系。鼓励长三角地区开放大学的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学分银行,以灵活学习、学分累积和转换互认等形式,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的需求。

  3.构建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区域内优质教育教学网建设,供教师、学生选用、选修;加快建立高校图书馆联盟,实施图书资料共享。鼓励和支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施区域内跨省市共享,各类素质教育基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互相开放,逐步建立和完善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

  4.推进区域性师资队伍建设合作。鼓励和支持探索区域内师资培训机构的合作与资源优化,加大互派教师交换任教、互派干部交流挂职的力度,探索和形成长三角地区师资合作培养、共同提高的新机制。鼓励共同采取措施加快区域内幼儿园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英语教师以及音体美教师的培养,拓展培养培训渠道。鼓励和支持长三角地区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区域性教师任职标准与专职进修要求。

  四、完善工作机制

  1.支持建立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发展协调机制。支持三省一市定期研究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与发展工作有关事宜,教育部各相关司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根据需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2.加强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与发展研究。支持长三角地区联合成立“长三角地区教育协作与发展研究中心”,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强战略规划设计和合作发展项目等区域教育协作与发展研究,为促进长三角地区教育科学发展、合作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研究支撑。

教育部

2014年6月6日


驻德使馆教育处

中国驻德国使馆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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