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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制,为孩子提供“最强保障”

发布日期:2018-03-12  浏览数:1193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暴力、虐待、性侵害事件频繁曝光,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个案,让儿童家庭监护缺失这个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江苏团的35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递交了一份“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的议案,呼吁尽快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监护制为孩子提供“最强保障”。
闻者心惊,谁来救救这些孩子?
当我们将目光看向择校、辅导班等一系列教育问题时,也有那么一些孩子,面临的却是生存无依的困境。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余瑞玉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而监护缺失或不当,将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为议案的执笔人,余瑞玉列举的一系列个案令闻者心惊:贵州毕节五名男孩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中毒而亡;安徽临泉两岁女童跌入燃烧的秸秆堆内造成特重度烧伤,贵州金沙十岁女孩被生父虐待长达五年未被发现,等等。
她介绍,目前我国16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由(外)祖父母监护的达805万人,占89.3%;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在家但无监护能力等监护情况较差的计99万人。调查发现,2014年有49.2%的留守儿童遭遇过意外伤害。
而在相关的专家调查中发现,家庭监护的缺失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直接联系,各地发生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案件背后,或多或少都有着无人管教、缺少关爱的影子。
 
家庭监护职责要细化,6岁以下不得独处
面对困境儿童受助难的问题,余瑞玉等代表建议,尽快完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
父母对孩子该负哪些责任?在法律中应予以明确。她在议案中将父母的人身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包括照顾、扶养、教育、管束、保护、财产的照管、代理、协助等。
“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需要特别看护的未成年人,不得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的人代为照顾。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生活。”余瑞玉特别强调。
她还指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应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等。但是如果曾有过侵害未成年人、有多次严重不良习性或多次违法行为的,不得担任监护人。
 
失职父母进“黑名单”重则可入刑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留守儿童情感缺失,造成的心理伤害将影响其终身。议案中提出,对于已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亲属或朋友代为监护,并充分听取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其间对子女的情感抚慰等等责任还应履行。
在明确父母的家庭监护职责同时,还应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来保障。比如,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训诫、责令改正,责令接受亲职教育,罚款等手段,直至行政拘留。法院有权对严重违反监护职责的父母或监护人公布姓名,列入失信“黑名单”,直至撤销监护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国家成为未成年人“最高和最后监护人”
全国人大代表、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也签名附议了这份议案。他认为,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如何按照现行法律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如何打击损害这些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让国家成为未成年人“最高和最后的监护人”十分关键。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长达近万字的议案中,对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包括明确国家监护的主责机关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合理布局救助安置的场所,建立无监护人及家庭监护功能缺失未成年人的中长期安置制度,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发现、报告、干预和处置机制等等。
议案中还提出,要推动监护配套服务,比如建立家庭监护的监督机制。由民政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定期家访、动态监测,对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及有变更监护人、委托监护、家庭有重大变故等情况的未成年人家庭进行重点监督,建立家庭监护的评估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监护支持性服务或替代性服务,拓展未成年人监护服务的内容和资源,让国家和社会的监护为孩子提供“最强保障”。(记者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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